四川省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采購方式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四川招標網(wǎng) 編輯:數(shù)字音視工程 2007-11-09 00:00:00 加入收藏
四川省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采購方式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省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采購方式
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省級政府采購方式的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方式應嚴格依法適用,采取市場調(diào)研、專家論證等方法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實事求是,更加充分體現(xiàn)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
市場調(diào)研、專家論證應根據(jù)采購實施的不同階段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下同)組織。
本辦法所指專家應當熟悉相關領域的政府采購市場情況,原則上是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第三條 采購人應盡早規(guī)劃和安排其采購項目的實施,及時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自行組織采購活動,以保證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必要時間,避免影響政府采購方式的依法選擇。
第四條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相關規(guī)定適用采購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是指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或者評標期間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政府采購方式,或者需要變更已批準的采購方式。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主體及方式
第六條 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填寫《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簡稱《申請表》,下同),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
采購人自行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提出書面申請。
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條件及申請
第七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除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明確規(guī)定外,應按《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規(guī)定,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公告,充分征集潛在供應商。
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需通過市場調(diào)研、專家論證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需通過市場調(diào)研、專家論證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需明確申請采購計劃時間、采購人委托和計劃使用時間,以及能夠證明緊急需要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對于有明顯不合理時間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購時間不足的,不在本條款所列范圍。
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除因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明確規(guī)定外,應按《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充分征集潛在供應商。
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條件申請的采購項目,需提供能夠有效體現(xiàn)“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原項目的采購合同復印件。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原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需通過市場調(diào)研、專家論證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申請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應與《申請表》同時向省財政廳提供相關法律依據(jù)和文件規(guī)定、市場調(diào)研情況、專家論證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具體要求見第七條至第十條。
第十二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因參加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需要改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人應當先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真核對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確保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然后提出變更采購方式的申請。
第十三條 評標期間出現(xiàn)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zhì)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需要改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比照上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并同時提供評標委員會簽字確認的招標文件是否具有傾向性和排斥性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采購過程中或者重新采購過程中申請變更已批準采用的政府采購方式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guī)定重新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原已獲批準的《申請表》復印件。
第十五條 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及處理方法在招標文件中事先作出明確規(guī)定。
第四章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審批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的審批,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的原則,同時充分考慮實際工作情況和需要。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收到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后,應當及時予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予以受理并盡快批復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不予受理并及時予以退回或者通知申請人修改補充。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審批時間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州)財政部門可以授權擴權試點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審批事宜。
第二十條 各市(州)財政部門、各擴權試點縣(市)財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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