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來源:廣西招投標協會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7 00:00:00 加入收藏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4年3月26日通過,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屆第15號)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國務院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舉報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yè)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或者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招標或者選擇何種招標方式,由項目法人自主決定。
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涵洞、隧道、護坡、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氣、園林、綠化、路燈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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